中央音乐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央音乐学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 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机构。 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中央音乐学院本科学位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招生专业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贯彻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 组长为校长,副组长为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成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组成。
第六条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本科招生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 秘书长由学术事务主任担任。 成员包括各教学部(学院)党政领导、纪检监察室主任、招生办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领导小组”下设的“中央音乐学院招生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本科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组长由纪委书记,成员由学校纪检监察干部和招生督导员组成。 作品。 监督检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三章 规划与准入
第八条 中央音乐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 不制定省级招生计划。 招募艺术和科学科目的候选人。 招生层次为本科,学习年限为四、五年。 分为三个专业:(1)音乐表演专业,包括指挥系、钢琴系、管弦乐系、民乐系、声乐系以及小提琴制作研究中心下属的各个招生方向; (2)音乐学专业,其中音乐招生方向包括音乐与艺术管理、音乐教育、音乐治疗等; (3)作曲及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包括作曲、视唱练耳、电子音乐作曲、电子音乐制作、音乐录音等。 详情请参阅我校当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九条 报考中央音乐学院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校考)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 考生应提前向学生所在高等教育部门了解我校各招生方向的省统一考试要求。 我校校考各专业(招生方向)已与省统考分类别进行比对公布。 考生须符合各省统一考试相应专业对应的各学科类别的资格要求。
第十条 报考中央音乐学院的国际考生、华侨、港澳台考生,必须符合相关报名要求,并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 专业考试合格的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有关规定,参加“联合招生考试”。和大学。 台湾省考生也可选择参加台湾高考科目能力测试。 (简称“学习测试”)。
第十一条 文化课程成绩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准。 对于新疆民族合作项目考生,我校承认其当地高考加分政策。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加分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中央音乐学院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生督导”的招生制度。 在教育部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统一招生。 招生原则:我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 可自主设定高考文化分数准入控制分数。
专业合格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文学考试)须达到我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通过政审、体检。 根据各专业录取原则,对考生校考成绩和文学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
音乐学、音乐艺术管理、音乐治疗专业招收的文化类课程成绩不低于2023年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文理科)招生控制分数线的130%学生所在的中央政府)。 然后按照专业成绩和文学考试成绩排序,各占5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音乐教育招生文化类课程成绩不低于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23年艺术类本科(文理科)招生控制分数线的130%。 然后按照专业表现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音乐表演、作曲、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各招生方向,文化类课程成绩不得低于2023年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文理科)招生控制分数线政府)学生所在的地方。 然后按照专业表现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按专业设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招生控制分数以“音乐表演专业”分数为准; 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有两个批次(两个类别)及以上的,除注明我校所属批次、类别外,以高线为准。 如无艺术类招生控制分数,或艺术类招生控制分数与我校性质不符,我校将自行确定。
在实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我校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没有任何限制。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专业考试时间、地点、报名程序、考试科目及要求等详细信息请参见《中央音乐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及相关网上公告。
第十四条 我校收到各省市《录取名单》后,由我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向被录取的考生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我校将对新生入学后进行复试。 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者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立即取消学籍,档案退回原地区。 考生必须认真填写高考体检表中的每一项信息,特别是“既往病史”一栏。 我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核中,如发现考生提供虚假高考体检信息,或发现考生隐瞒病史,将按照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2023年入学新生必须缴纳学费。 经我校物价部门批准,目前各本科专业生均学费为:音乐学专业、作曲及作曲技术理论专业8000元,音乐表演专业10000元。 本章程公布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我校学费调整的,将按新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七条 为保证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等接受教育,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助学金等。 ——留学,学费减免与减免并存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具体内容可以在我们学校网站上找到。
第十八条 中央音乐学院入学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教育部、国务院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九条 考生入学后须自备乐器,钢琴、风琴、打击乐器(小鼓除外)、竖琴除外。
第二十条 本章程公布后,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如有调整的,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并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中央音乐学院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专业考前辅导班。 任何单位和个人冒用我校名义举办考前辅导班的,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中央音乐学院阳光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 各媒体摘录公布的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央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随附的:
学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100031)
招生咨询热线:010-66425504、010-66425818
招生传真:010-66410968
邮箱:zhaoban@ccom.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10-66425663(学校纪检监察室)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网站:zhaoban.ccom.edu.cn
中央音乐学院官方网站:
本章于2023年6月更新,最新规定请参见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