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员工提交病假条,单位是否必须批准休假?案例分析,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陈某于2015年4月入职某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资产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2016年6月陈某怀孕,同年7月至9月30日期间,陈某以孕酮偏低、孕期出血导致先兆性流产需卧床休息为由先后凭某A医院和B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通过微信方式向资产公司申请3次病假共计65天(最后一期病假期间为9月10日至9月30日)。
2016年9月16日,公司人事经理听闻陈某在外逛街的消息,当日,致电陈某,要求其在9月30日之前根据规章制度要求补交3次就医的挂号发票、病历记录、检查报告、用药清单等就医资料,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否则视其为虚假病假。
陈某当即回复公司其只有病休证明,没有就医资料,因尚需卧床休息,无法到公司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之后,陈某继续在家休息,未向公司解释为何没有就医记录的原因。
2016年9月30日,资产公司以陈某骗取病假65天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2016年10月10日 ,陈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庭审中,陈某表示没有就医记录系医生认为其病情简单只需卧床休息,也无需进一步检查和用药,便直接开具了病休证明;而判断是否需要病休的依据应当是加盖有医院印章的病休证明,公司认为病休证明有假,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资产公司则表示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申请病假必须提供详细的就医记录,陈某无法提供,就属于违反规定,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另,公司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由陈某签收。
【争议焦点】
是否单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企业就必须批准员工病假?
【处理结果】
仲裁委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已提供了加盖有医院印章的病休证明,至于病休证明的真伪并非由仲裁机构甄别,在资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陈某为虚假病假的情形下,应当认定病休证明合法有效。虽然出具病休证明的医院没有陈某的挂号记录等就医材料,但并不能就此推定陈某无需病休,日常中也不能排除没有常规就医流程,医生简单诊断后便开具病休证明的情况,且陈某处于孕期,公司理应对孕期女职工的病假提高容忍度;公司关于必须提供就医记录方能请假的规定过于死板。现公司未查明事实便草率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解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资产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并由陈某签收,陈某作为员工应当严格执行和遵守。现陈某不按照规定提交病假所需就医记录,应当视为病假不成立。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不能片面的以是否有病休证明或是否按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来判断是否应当批准病假,而应综合考虑职工的病情以及职工不能按制度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的客观原因。
本案裁决采纳第三种观点。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原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至于企业如何行使审核批准权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职工拥有身体健康权,只要职工病情属实且有专业医疗机构开具的病休证明及完备的就诊记录,企业当然应该审核批准病假,但当企业对于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真实性提出合理性质疑时,应赋予企业对职工病情、就诊记录等进行审核,再决定是否批准或者撤销病假。
本案中,陈某主张其孕期出血、孕酮偏低,有先兆性流产症状,却没有最基本的挂号记录和病历记录,明显与常规的就医流程不符,且根据一般的医学常识,孕酮是否偏低需经抽血查验,而陈某却无此检查项目,其病情存在虚假嫌疑,同时其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病情,故单一的病休证明并不能成为陈某申请病假的依据。
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员工的依据,陈某既未按制度要求提供具体的治疗诊断记录,又不积极主动向公司解释具体原因,以为法律对孕期职工提供无底限的保护,其行为构成对公司管理的对抗,其病假不成立,构成严重违纪。因此公司可以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实践中,如职工病情属实,但不按规定提供就医材料或办理请假手续的,则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若职工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定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应当批准职工休假。若在企业再三督促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形下,职工仗着患病恶意不予配合办理的,则企业亦可不批准休假。劳动法不仅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同样保护企业的自主用工权。
【启示思考】
近年来,因病假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攀升。尤其是孕期女职工泡病假、患高血压、糖尿病、腰椎间盘突出等常见病的职工申请长期病假引发的争议更是屡见不鲜。
引发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在于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建议休息的时间与企业的预期相差过大。鉴于实践中确实存在医院基于人情等因素开具虚假病假证明的情况,建议企业审慎认定虚假病假,加强对病假真实性的事实调查。
本案中,资产公司仅以陈某在电话中答复没有就医记录便推断陈某虚假病假并立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存在较大风险,若陈某在庭审中提供了就诊记录和检查报告,那么资产公司便处于被动地位。
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为合理防范少数职工恶意病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1、建立严格规范的病假管理制度,明确申请病假的条件、所需提交的材料(病假申请书、挂号发票、病历记录本、医药费单据、检查报告、病假证明等)、请假的流程等;
2、确立病假合理性复查制度,明确企业有对职工病假到第三方医院进行复核的权利;
3、建立长期病假探望制度,既体现企业的关爱之情,也对职工病假起到一定监控作用;
4、明确职工虚假病假的责任,规定虚假病假以旷工论处或病假天数达到严重违纪情形的,企业可以无偿解除劳动关系,并采取有权要求员工返还病假工资等救济性措施。
用户评论
ˉ夨落旳尐孩。
这篇文章真是太实际了!我之前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领导态度很强硬,非要检查员工的病情,最后还是需要请医生证明才能顺利休假。看来每个公司对病假的规定都不一样,得提前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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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白的笑〃
其实我觉得只要是真生病了就应该能够放心请假。单位要是太执着于证据,反而打击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应该更多关注员工身心健康状况,给员工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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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的笨小孩
如果是轻微病痛,确实不需要过多的证明,但是重大疾病或需要长时间休假的状况就真的应该提供相关医疗文件作为参考吧,毕竟公司也需要合理安排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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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衫故人
我不同意观点说单位一定要批假。员工请假主要还是为了身体健康恢复,如果病假条不是真凭实据的话,公司无法确定员工病情的真实性,这样对公司的正常工作也会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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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愁肠。
我从前遇到过同事拿来假的病假条骗着领导,然后在办公室里偷偷吃喝玩乐。这 really hurt our team's work efficiency and created a bad environment. So, it's understandable why some companies have strict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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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酱油卖个萌
我觉得标题有点误导人,单位不一定必须批假,但只要是真病假的员工,公司应该给予理解和支持。对公司来说,员工的健康状况很重要,更重要的应该是互相信任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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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心狼藉
我之前也因为感冒拿病假条请假,领导当时问我情况还挺详细的,后来才同意发放病假条。我觉得单位不应该完全不批假,至少要了解一下员工的情况,这样也能更好地帮助员工恢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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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蓝的天空〃没有我的翅膀
病假制度应该制定明确,既保障了员工的权益,也维护了单位的利益,比如对不同疾病有不同的审批流程等等,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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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上有刺,别扎我
确实有的时候员工拿来病假条是为了偷懒或者逃避工作,这种情况下公司更需要一个合理的制度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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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兽之美
我觉得这篇文章写得很好,很客观地分析了不同公司的做法,也提到了员工和单位之间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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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檬
对于一些需要长时间休假的疾病,确实应该提供完善的医疗证明,这样才能让公司更好地安排工作,避免影响到团队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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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心疯i
有时候员工请假也不一定是因为生病,可能还有其他个人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也应该给予一定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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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尾流莺
我更倾向于单位要设立一个明确的病假条审核制度,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司利益。当然,对于真正需要休息的员工,也希望公司能够给到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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殃樾晨
我觉得这种问题关键在于建立信任机制,单位对员工不要过于怀疑,而员工也要保持坦诚度,这样才能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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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约
就我的经验来说,绝大多数公司还是会尊重员工的休假申请。只要病假条真实有效,领导一般都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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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卷风卷走爱情
工作压力太大,有时也会忍不住想拿出来假的病假条来休息一下。不过我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最终还是要以健康的状态投入到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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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贵的背影
公司的制度和员工的行为都需要互相协调,才能营造公平公正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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