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技工院校的改革和发展,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院。
第三条各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及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条技工院校实行学籍数字化管理。以全国技工学院信息管理系统和浙江省职业能力整合平台为基础,按照“学校纳入、分级管理、省市统筹”的原则,构建省、市、自治区三级管理网络。并建立了学校。省级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制、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技工院校的教育体系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学制期限原则上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级工程教育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两年;初中毕业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
(二)高等工程教育体系招收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职业技能水平(职业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专、职业高中)毕业生,基础学制为二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
(三)预科技师学历教育招收具有相同或者相近专业中级职业技能水平(职业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专、职业高中)毕业生,基础修业年限为三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六年。
(四)技师学历教育招收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职业技能水平(职业资格)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两年。
(五)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和社会青年进行非脱产技术教育(含企业新进学徒)的,须登记为非全日制,并实行学习年限按照相关规定。
第六条职业技术学院按照规定招收新生,学校发出录取通知书。新生注册在春季和秋季进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31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学校必须在截止日期前进行电子注册。凡报考技工院校的新生,须在规定日期携带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未取得身份证件的学生,在填写身份证件号码时应写明序列号。学生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七条非全日制新生报到实行一级报到制度,报到按全日制学生进行。
第八条实施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教学的学校应当实行分段报名或者连续报名,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必须一致。实行分段报名,按照培养阶段分段申报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根据培养计划发生变更的,学籍应由原学校转入现就读学校,通过学籍变更。跨地区招收的学生,应在其实际就读学校注册;异地教学实行学校学籍管理,报到地点为学校所在地。同一学生不得跨地点、跨学校重复注册。
第十条技工院校应当及时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学籍信息卡、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各门课程成绩单、实习期间考核评价表、在校期间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和体检表等。学籍档案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有关部门。新企业学徒制学员应持有企业学徒合同及相关学习资料。
第十一条技工院校应及时录入已取得学籍的新生基本信息,以及各年级学生的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入、转出、留级、停学、退学、注销) 、复学等)纳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应当接受学校的复试。经复查确认不符合申请、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学籍,并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始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报到。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由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未报告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四条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进行注册,也不得同时为同一学生在不同类型学校同一教育阶段分别进行注册。
第三章结果与评估
第十五条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成绩评估包括两个方面:品行和学业表现。是决定学生升级、留级、毕业的依据。也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选拔各类先进学生、颁发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十六条行为评价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学校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行为评估按学期记录并包含在学生档案中。毕业后应进行一般行为审查。综合评价未通过的学生,延期毕业。
第十七条学生原则上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记录在学籍卡上。考核分为考试和考试两种,成绩评价采用等级制、百分比制或学分制。等级制度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八条体育课为必修课,根据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综合评价其成绩。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取消、更换体育课。对患有某些身体缺陷或疾病,难以参加体育课的学生,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教务部门批准,可以调整或者免试考试项目。
第十九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考试。延期考试未通过者,可补考一次。
第二十条学生每学期课程不及格的,可以在下学期之前或者开学时进行补考。复试仍不合格但符合升学条件的学生,可在毕业前重修不合格课程。补考成绩记录在报名卡上时,应当标注“补考”字样。
第二十一条擅自缺考或者考试作弊的,成绩为零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不迟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将学业成绩录入浙江省职业能力整合工作平台。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统一组织、安排的各类教学活动,并出席。
第二十四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在修满规定学分的基础上,专业学分超过规定学分的,予以毕业;否则,将被视为已完成。
第二十五条学生未通过规定课程总数一半以上或者每学年考核后行为考核未通过的,应当留级。复读生所在专业无后续课程的,经学生同意,学校应当安排该学生转入其他合适的专业。
第四章培养层次变更、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为鼓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院可以建立学生培养层次变动机制。培养标准较低的优秀学生,经自行申请、择校后,可进入相同或相近专业中培养标准较高的专业。从中级工段晋升高级工段、高级工段晋升技师(预备技师)工段应在进厂实习前一学期进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实有一定的特长或爱好,有利于学生转专业后的长期发展;
(二)学生有一定的身体缺陷或者患有一定的疾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不适合就读原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休学且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
第二十八条跨专业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类别内的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必须会同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转出学校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或放假前办理。
第五章停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予以停学:
(一)因疾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
(二)学期累计缺课(不含旷课)超过三分之一的;
(三)依法服兵役;
(四)退学创业者。
学生的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依法休学服兵役的,休学期限相当于服兵役期限。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校不承担管理责任。学校应书面告知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并签字确认,并约定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的,应当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或者继续休学的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提交体检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返校时县级以上单位)。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原则上按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学生在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复学资格。
学生在休学期间被发现在其他学校注册或就读的,学校可以将其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开除学籍:
(一)留级学生仍不符合升学条件的;
(二)一学期缺课累计90课时以上的;
(三)停牌期满后两周内未办理恢复手续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四)连续两年停学仍无法复学的;
(五)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申请退学,劝说无效的。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生退学的,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勤工助学与在岗实习
第三十三条技工院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勤工助学和在岗实习应当纳入实施教学计划。学校应当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变相安排或者延长在职实习时间。在职实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
实习岗位应当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对应或者相近。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实习。
第三十四条学生勤工助学、在岗实习期间,学校应当与合作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并为实习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学校要登记实习去向名单和毕业去向名单,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导师(硕士)职责,对学生实行跟踪管理。实习结束后,学校应会同合作企业根据工程方案和实施方案完成学生实习考核评价,填写实习考核评价表,并将考核评价结果记入登记档案: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学生依法服兵役的,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少实习时间或者将实习时间折算成相应的实习及相关课程学分。服务期限相当于在岗实习期限。
学生在实习期间经学校批准可以创业,创业期相当于实习时间。
第7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给予表彰、奖励,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并记入学生档案。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公开。
第三十七条对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根据情节和态度,可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程序和机制,受理和处理学生对处罚不服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对受到下列处分的学生:接受教育帮助后取得明显进步的,可以撤销处分。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二)缓刑一年内接受教育仍不悔改的。
开除学籍的处罚应当书面通知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的意见。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由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生效前,不取消其学籍。施行后,按规定取消其学籍。
对被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不予监禁的学生,应当允许其继续在校学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帮助,或者转入专门学校学习。学校要协助相关部门和家长做好教育、保就业工作。
第8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学生学术状况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毕业:
(一)综合行为评价合格的;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规定的学分;
(三)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四)实习岗位考核合格者。
学生毕业时要接受全面的评价,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
学生毕业或结业前,学校应通过全国职业技术学院信息管理系统和浙江省职业能力综合工作平台办理学生毕业或结业,归档并永久保存应届(结业)学生学籍电子档案或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学生身份卡。
第四十一条实行分段教学,应当分阶段进行考核和考试。学生修完相应阶段课程并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继续学习制注册的学生降级为研究生,必须提出申请,征得家长(监护人)同意,经学校批准,并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实习时间。降级至相应级别。考核合格并符合毕业要求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完规定的总学分并取得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经学校批准,可按规定学制三年以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三条鼓励学生多才多艺。对于第一专业成绩优异的学生,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可以向学校申请辅修,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参加辅修。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小专业。
第四十四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学校颁发符合实际的学习证明。一年内,申请人必须提交补充毕业申请。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补发毕业证书。仍不符合要求的,将颁发补发的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退学的,学校应当向学生颁发真实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毕业(结业)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监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学校颁发。证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学习起止日期、专业(专业方向)、学制长度、照片、毕业(结业)日期、学校名称、毕业(结业)日期、 ETC。
第四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的,不得补发。如有遗失,学生须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并携带学籍信息和学校出具的身份证原件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学历证明。教育证书与文凭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技工院校应当使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填写、修改、查询学籍信息。
第五十条各职业院校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其中,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当单独制定与学分制相关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招聘企业职工和社会青年进行非全日制技术教育。凡有关成绩及考核、毕业、结业等事宜,参照全日制技术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外国人来我省技工院校学习,必须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手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入学。填写身份证号码时,应按照未取得身份证件的学生统一编号填写序号。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号(浙人社发[2014]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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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话说我之前在另一个省份的技校毕业,那边的学籍管理真是让人头疼,搞得一头雾水。这东西要是透明化、规范化,学习和生活都容易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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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出台了?我们专业一直抱怨管理混乱,很多学生都不太清楚自己的学籍信息,希望能顺利落实到位,为我们技工院校的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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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是先进了的省份嘛,各种机制也总是走在前面。看这条办法规定得还挺详细,希望能改善学校和学生的沟通,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和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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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位在浙江技校就读的学子来说,其实还是蛮期待的。学籍管理清晰明确对我们学习和规划未来都至关重要,希望这份办法能得到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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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你们不是弄得一团糟吗? 搞什么花样又想整治学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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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还是有些地方不够详细,比如关于转专业、休学等情况的处理方式。希望能进一步完善,让学生们都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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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样子这方法还是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力度啊,其实技校主要是为了培养人才,而不是把同学们管得死死的吧?希望能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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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有条理了!以前这些问题真的让人很头疼。希望这个办法可以真正改善学生们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让他们能更专注于课堂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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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方面我一直觉得高校管理应该跟时代步伐一块去进步,更加注重学生的自主性和多元化发展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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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校本来就偏重实践,学籍管理是不是也可以稍微灵活一些呢?年轻人还是需要一些探索和锻炼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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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份办法真正能惠及到每个浙江省技工院校的学生,让他们在良好的学习环境中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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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还是一个流程化的问题。学生们能不能主动参与制定这些管理规则呢?让他们的声音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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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读的浙江技校,他经常跟我抱怨学籍信息混乱得不得了。这新办法要是管用,那他就省了不少心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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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学生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也应该在这管理办法中得到保障。毕竟现在的教育环境越来越重视这些方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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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好比是为我们技校的教学管理系统升级换代一样,能使学校和学生之间更好地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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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浙江技工院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能够真正切实地提升学生的学习效率和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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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需要更加灵活、科学的教育模式,希望能借此机会促进浙江技校学生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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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很多时候都是后知后觉,希望这种办法能早日宣传到学生手中,让他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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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样子浙江省技工院校越来越重视学籍管理了。这对于我们这些毕业的技校生来说也是一个好的信号,代表着教育体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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