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线高考网 试题解析 员工病休证明:公司批假义务及处理指南

员工病休证明:公司批假义务及处理指南

其实员工病休证明:公司批假义务及处理指南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员工病休证明:公司批假义务及处理指南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陈某于2015年4月入职某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资产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2016年6月陈某怀孕,同年7月至9月30日期间,陈某以孕酮偏低、孕期出血导致先兆性流产需卧床休息为由先后凭某A医院和B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通过微信方式向资产公司申请3次病假共计65天(最后一期病假期间为9月10日至9月30日)。

9月16日,公司人事经理听闻陈某在外逛街的消息,当日,致电陈某,要求其在9月30日之前根据规章制度要求补交3次就医的挂号发票、病历记录、检查报告、用药清单等就医资料,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否则视其为虚假病假。

陈某当即回复公司其只有病休证明,没有就医资料,因尚需卧床休息,无法到公司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之后,陈某继续在家休息,未向公司解释为何没有就医记录的原因。

9月30日,资产公司以陈某骗取病假65天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2016年10月10日 ,陈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庭审中,陈某表示没有就医记录系医生认为其病情简单只需卧床休息,也无需进一步检查和用药,便直接开具了病休证明;而判断是否需要病休的依据应当是加盖有医院印章的病休证明,公司认为病休证明有假,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资产公司则表示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申请病假必须提供详细的就医记录,陈某无法提供,就属于违反规定,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另,公司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由陈某签收。

【争议焦点】

是否单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企业就必须批准员工病假?

【处理结果】

仲裁委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已提供了加盖有医院印章的病休证明,至于病休证明的真伪并非由仲裁机构甄别,在资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陈某为虚假病假的情形下,应当认定病休证明合法有效。虽然出具病休证明的医院没有陈某的挂号记录等就医材料,但并不能就此推定陈某无需病休,日常中也不能排除没有常规就医流程,医生简单诊断后便开具病休证明的情况,且陈某处于孕期,公司理应对孕期女职工的病假提高容忍度;公司关于必须提供就医记录方能请假的规定过于死板。现公司未查明事实便草率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解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资产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并由陈某签收,陈某作为员工应当严格执行和遵守。现陈某不按照规定提交病假所需就医记录,应当视为病假不成立。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不能片面的以是否有病休证明或是否按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来判断是否应当批准病假,而应综合考虑职工的病情以及职工不能按制度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的客观原因。

本案裁决采纳第三种观点。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原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至于企业如何行使审核批准权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职工拥有身体健康权,只要职工病情属实且有专业医疗机构开具的病休证明及完备的就诊记录,企业当然应该审核批准病假,但当企业对于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真实性提出合理性质疑时,应赋予企业对职工病情、就诊记录等进行审核,再决定是否批准或者撤销病假。

本案中,陈某主张其孕期出血、孕酮偏低,有先兆性流产症状,却没有最基本的挂号记录和病历记录,明显与常规的就医流程不符,且根据一般的医学常识,孕酮是否偏低需经抽血查验,而陈某却无此检查项目,其病情存在虚假嫌疑,同时其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病情,故单一的病休证明并不能成为陈某申请病假的依据。

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员工的依据,陈某既未按制度要求提供具体的治疗诊断记录,又不积极主动向公司解释具体原因,以为法律对孕期职工提供无底限的保护,其行为构成对公司管理的对抗,其病假不成立,构成严重违纪。因此公司可以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实践中,如职工病情属实,但不按规定提供就医材料或办理请假手续的,则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若职工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定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应当批准职工休假。若在企业再三督促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形下,职工仗着患病恶意不予配合办理的,则企业亦可不批准休假。劳动法不仅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同样保护企业的自主用工权。

【启示思考】

近年来,因病假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攀升。尤其是孕期女职工泡病假、患高血压、糖尿病、腰椎间盘突出等常见病的职工申请长期病假引发的争议更是屡见不鲜。

引发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在于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建议休息的时间与企业的预期相差过大。鉴于实践中确实存在医院基于人情等因素开具虚假病假证明的情况,建议企业审慎认定虚假病假,加强对病假真实性的事实调查。

本案中,资产公司仅以陈某在电话中答复没有就医记录便推断陈某虚假病假并立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存在较大风险,若陈某在庭审中提供了就诊记录和检查报告,那么资产公司便处于被动地位。

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为合理防范少数职工恶意病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1、建立严格规范的病假管理制度,明确申请病假的条件、所需提交的材料(病假申请书、挂号发票、病历记录本、医药费单据、检查报告、病假证明等)、请假的流程等;

2、确立病假合理性复查制度,明确企业有对职工病假到第三方医院进行复核的权利;

3、建立长期病假探望制度,既体现企业的关爱之情,也对职工病假起到一定监控作用;

4、明确职工虚假病假的责任,规定虚假病假以旷工论处或病假天数达到严重违纪情形的,企业可以无偿解除劳动关系,并采取有权要求员工返还病假工资等救济性措施。

用户评论


初阳

这篇文章说的太对了!很多公司就喜欢钻这种小 loophole,员工生病需要休息也是一种权利啊,凭什么要硬生生的拖延!希望更多人关注一下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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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上有刺,别扎我

讲道理,现在员工发病假证明的公司真少。大部分公司都建议“自己想办法”去医院问医生看,能批准的比例简直太低了。所以说有些朋友在这篇文章里说的没错,很多公司都无视劳动法的规定啊!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岁岁年年

我是 HR 我想说,员工提供病休证明的确应该被批假,这是保障员工休息的一种基本权利。但是公司也需要权衡一些实际情况,如果长期缺勤会导致工作停滞,也需要进行沟通协商,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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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的青春

说得太好了!我们单位老板这种人啊,总是说生病是“个人问题”别影响其他人,每次我病假都能让我心里很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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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呆

我同意部分观点。毕竟每个行业的工作强度不同,需要考虑具体的实际情况。有些工作确实不能请假容易造成项目延迟,而有些就比较可替代性强。最重要的是沟通透明度高,双方都要尊重,才能达到 win-win 的局面。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断秋风

这篇文章说得我心里发堵!我之前刚毕业没多久就遇到过这样的事情,烧得不行还被领导要求加班。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失心疯i

公司规定员工提供病假证明后必须批假这一点很合理。毕竟劳动法的意义就是为了保护员工的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在合法、公平的环境中工作。这样才能促进社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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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盛开的樱花

其实很多公司都默认员工生病需要休息,但是他们可能就是喜欢用“协商”,这样就变成了要看领导的心情来决定是否批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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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床震

我觉得劳动法确实应该得到更加重视啊。比如生病的员工,提供病休证明确实是应享有的权利,公司就不应该拒绝批假!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看我发功喷飞你

我之前遇到过这种情况,明明提供上了病历证明,但是领导就是不批假...感觉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有点差距啊!

    有8位网友表示赞同!


ok绷遮不住我颓废的伤あ

生病需要休息是为了更好地工作嘛!员工权益不能被无视啊。公司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员工休息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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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舌妖后

这篇文章太赞了!很多职场人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希望更多的人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并且勇敢维护!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见朕骑妓的时刻

说实话,我一直觉得有些公司的文化不太好,对待生病员工的态度让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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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洛殇

作为劳动者,我们应该了解法律,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公司不尊重员工,就应该寻求第三方调解或者相关部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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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的过失

我的意见很明确:病假证明,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程序批假!这是每个人应享有的权利,不要因为工作压力而忽视员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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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菲

我觉得这篇文章很有道理。很多时候,公司把员工当作赚钱的机器,忽略了他们的基本权益,就应该引起重视!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凉月流沐@

确实有这种情况啊,我同事之前生病,领导说公司缺人手,不能请假,最后他只能硬拖着病去工作...我很心疼!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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